團員休團規定

壹、說明:

為顧及本團團員因學業、健康及其他因素,長時間無法出席團活動時,可經由本辦法規定之程序,得以保障其團籍及童軍身分。


貳、團員適用對象:

一、國中及高中三年級者

二、學業壓力過度沉重者

三、健康狀況不佳,需要長時期休養者

四、因意外事故需要長時期休養者

五、因家長工作地點變更須跟隨遷移者

六、因任何其他因素半年以上無法出席團活動者


參、休團時間規定:

一、最長時間以2年為限

二、不得跨越階段,即休團時間至該團員休團當時之階段結束時即結束,若有特殊原因時,跨級休團時間以半年為限。

三、超過時間未歸隊者以退團處理。


肆、休團程序:

一、欲休團團員之家長向團部提出申請,並填寫休團申請書。

二、經團部審查原因是否合於規定後予以同意。

三、視休團時間長短(以已繳交半年度團費時間為分界),繳交休團費用如下:

1. 每休團半年,須繳交休團費200元,不足半年時以半年計算。

2. 每休團一年,須繳交休團費400元,超過半年者以一年計算。

3. 休團費應於申請休團時一次繳清。


伍、特別規定:

一、凡申請休團團員可選擇是否仍要團部寄發活動訊息。

二、休團團員每年仍須參加團慶及全團年終聚餐,有特別因素者不在此限。

三、凡未宣誓之團員,除非有特殊狀況經總團同意者,否則不得提出休團申請,若有特殊原因時,休團時間以半年為限。

四、本辦法經90年第一次團務委員會議通過實施。